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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要怎么办理户口?怎样构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2020年10月16日  北京婚姻律师

  魏鑫,北京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婚生子女要怎么办理户口?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而实际上非婚生子女是与婚生子女有着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吗他又要怎样上户口呢详情请见下文。


  一、 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吗


  我国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之下,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上户口。




  二、2017年非婚生子女要怎样上户口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了。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而要上户口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以上就是关于非婚生子女要怎么办理户口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怎样构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国外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例


   20世纪以来,基于人道主义及血统思想,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使其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 权利,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如1912年法国民法规定可以提起强制认领之诉。1915年挪威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子关 系确定后,除可以使用父姓受父母之监护、教育、抚养外,与婚生子女同样有继承权。1917年美国明尼苏达洲法规定,应确保非婚生子女有近于婚生子女所能享 有的监护、教育、抚养的权利。1919年魏玛宪法第131条规定,出生是家庭的基础,不能认为婚姻内出生所产生的血亲关系与婚姻外出生所产生的血亲关系之 间,有任何差异。1926年苏俄婚姻法规定,子女与父母间相互之权利,基于血缘而生,婚姻外所生之子女与婚姻内所生之子女有同一的权利。英国1926年制 定准正法使非婚生子女可以依其父母的婚姻而成为婚生子女。


  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构想


  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该:


  ①在认领形式上采取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认领制度可以使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以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照顾。设立认领制度既要尊重血缘关系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我国认领制度可以采用这两种形式。


   ②在基本原则方面可以规定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也是生父母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因此,在制定非婚生 子女认领制度时,必须从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出发,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亲子 关系的确立须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违背血缘真实性的认领无效,这也是现代各国亲子法所遵循的原则;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原则和子女平等原则等。


   ③在认领条件上可规定认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认领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大多数国家规定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如罗马尼亚、瑞士、德国等 国采用此规定,有的国家规定,父母都可为认领人如日本等国,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生父母的认领权利和制度,所以父母都是具有认领权利的这种双向的认领权利有利 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④在认领权方面可规定认领权的消灭和放弃,认领制度着眼于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非婚生子女已 经死亡,而又无未成年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应规定认领权消灭。认领权为身份权,依一般法律原则,身份权不能放弃,但从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发,如放弃认领权对 非婚生子女并无不利因素,又对未成年婚生子女有妥善安排的应当允许。


  ⑤在认领的效力方面,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效力应溯及该子女出生时,但第三人已得之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因此,非婚生子女对于已死亡的生父母或其继承人不得请求认领,因而不发生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继承死亡生父母遗产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指定具体的实施方式,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填补婚姻 法中的不足,在我国确实有必要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当然,这一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只能从一方面保护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为更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还应更加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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