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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格式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0年9月29日  北京婚姻律师

  魏鑫,北京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婚姻无效纠纷格式是什么

  在起诉离婚过程中,发如果发现该段婚姻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则可将该纠纷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那么,婚姻无效纠纷格式是什么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无效纠纷格式是什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镇希望园30栋楼房2单元211号。

  联系方式:************

  被告:李*,女,汉族,****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里二楼111号。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69岁,住址同上。

  联系方式:**********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朝阳区民政局颁发的京朝*******号结婚证无效;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月2日经人介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的精神有问题,后来得知被告系精神病重症患者,且至今未治愈。但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自始至终均未告知被告系精神病人。原告为此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起诉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

  4、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2份证据清单,详细写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三、无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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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其实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仍然会存在,因为它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却以夫妻之实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三、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达到法定的条件,对于生活当中的事实婚姻需要给予适当的纠正。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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