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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有规定吗
2020年9月27日  北京婚姻律师

  魏鑫,北京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虽为近亲结婚,但双方却已领取了结婚证,此证的颁发是属行政行为,在非当事人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否决其效力。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因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此规定对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定不能裁定准予撤诉的情形是不发生效力的。本案原、被告是近亲结婚,属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虽然双方已领取了结婚证,但此婚姻仍应属法定的当然无效,故不能裁定准予撤诉,既然当事人申请撤诉都不能准许,那么,在原告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企图让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这当然应是行不通的。所以,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近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以上内容就是对“无效婚姻纠纷案例”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有规定吗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并没有规定,因为婚姻要遵循结婚和离婚自由原则,所以有可能双方申请婚姻无效之后有可能会再度复合撤销,而且这种实务情况还不在少数,所以婚姻法也不便规定。那么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有规定吗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

  一、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有规定吗

  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

  此外,《婚姻法解释》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之情形。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的法律咨询及解答:

  法律咨询:

  无效婚姻申请的时效期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您好,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

  1、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有规定吗的相关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婚姻法也属于民法的大范畴,所以可以借鉴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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