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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支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解决?
2023年3月22日  北京婚姻律师

  魏鑫律师,北京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孩子抚养费的支付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从性质上讲,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原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当变更的。因而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而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


  实际上,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解决?

  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此外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零用钱等等。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处理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


  ②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


  ③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开始计算,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


  ④抚养费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责任是相同的,但不应理解为绝对相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夫妻双方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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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鑫——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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